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看护义务并存在故意伤害,索赔32万,法院:驳回上诉
图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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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家属把患有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病)的父亲送到养老院,父亲却病情加重,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看护义务并存在故意伤害,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由于陈大爷年纪大了,患有多种慢病,还患有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病),自己一个人在家也曾跌倒过,而陈大爷的儿子小陈经常忙于工作,没时间照顾陈大爷,于是把陈大爷送到了郊区的一所星级养老院。
双方也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入住前,养老院给陈大爷做了评估检查,发现老人身体各方面状况都不是太理想,为生活不能自理和痴呆,养老院评估定为护理3级(重度失能)。
期间,小陈有几次到养老院探望陈大爷,发现陈大爷变得更为消瘦了,而且还满嘴胡话,对小陈这个儿子都不认识了,小陈觉得父亲的病还加重了。
小陈认为养老院未尽到看护义务并存在故意伤害,养老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因服务合同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故意伤害老人并未尽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家属所提供证据证明养老院在看护陈大爷时未尽到看护义务或者存在故意伤害陈大爷行为的证据不足。故家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老人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检查,机构评定老人护理级别为三级。且老人健康档案也详细记录了老人的身体情况,根据该老人的《长者入住告知单》、《新入住长者情况表》、《评估综合表》得知,老人患有高血压、脑梗塞、慢性支气管炎、老年性痴呆、骨折后遗症;认知障碍/痴呆为中度;近30天内意外事件跌倒发生过2次、噎食发生过1次,大小便完全失控。证明了老人身体的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书内容,养老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
第三,养老院在陈大爷身体出现状况时积极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且从医院的入院记录中可以看到陈大爷曾多发褥疮,入院时已愈合且,证明养老院已尽到了护理义务。
第四,家属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陈大爷的病情加重与养老院有关。
第五,家属无充分证据陈大爷证明病情加重与养老院的养老护理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小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养老院已给案例中的陈大爷进行了入住评估并按照协议提供了细致的照护履行服务,养老院已经尽到照料义务,应认定对被托养人病情加重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律师分析
(一)分析点评
养老院在服务过程中管理有效、服务规范,加上院方具有法院“审理认定”的有效记录作证据,确保养老院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避免了责任风险。
另外,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虽责任不在养老机构,但院方在服务中仍存有不足。
1、机构应重视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一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应能掌握老人常见病的观察要点,善于发现老人常见病的发病先兆,知道老人发病后在第一时间内如何处置,如何为接下来的抢救创造有利的条件。
2、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急病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的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3、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
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九防对应评估表
养老机构要贯彻落实新国标、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列举的九种养老机构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简称“九防”,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伤、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可点击如下链接(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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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这样做好新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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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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